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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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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连续第三个月减持美债,持仓再创2010年6月以来新低******

  澎湃新闻记者 陈佩珍

  美东时间1月18日,美国财政部公布2022年11月的国际资本流动报告(TIC)。根据最新数据,2022年11月,日本和中国(大陆)为美国国债的前两大“债主”。2022年11月,日本结束自2022年7月开始的减持美国国债步伐,当月增持178亿美元至1.0822万亿美元。中国则连续第三个月减持美国国债,当月减持78亿美元至8700亿美元,持仓规模为2010年6月以来新低。

  2022年,美联储的大幅度加息和日本的宽松货币政策形成鲜明对比。不过,在2022年底,日本央行突然的“鹰派”转向,让市场猜测其宽松货币政策是否会转向。

  从对美债的持有量来看,日本在“奇袭”市场前的一个月,即2022年11月,对美债转为小幅增持,而在2022年10月,日本对美债的减持幅度环比收窄,在2022年9月,日本对美债一度大幅减持796亿美元。

  一般来说,当美债收益率处于上行阶段,投资者会倾向于减持美债资产以降低资产损失,当美债收益率下行时再增持。在2022年11月10日,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10月通胀数据超预期回落后,美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就进入总体下行趋势阶段,此前因为美联储较为“鹰派”加息曾一路高涨。

  当时美国劳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2022年10月CPI同比增长7.7%,低于市场预期,前值为8.2%。

  从中国大陆来看,去年5月,中国所持美债环比减少226亿美元至9808亿美元,为2010年5月以来首次持仓不足1万亿美元。在2022年7月、8月小幅增持后,9月、10月、11月,中国均在减持美债。

  从全年来看,2022年年初,日本和中国所持美债分别为1.3031万亿美元、1.0601万亿美元;截止到2022年11月,日本和中国所持美债分别较年初降低2209亿美元和1901亿美元。

  美国财政部在官网披露的11月国际资本数据内容显示,11月份外国对美国长期、短期证券和银行流水的净买入额为2131亿美元。其中,外国私人净流入为2127亿美元,外国官方净流入为4亿美元。

  11月,外国居民增持了长期美国证券,净买入1406亿美元。外国私人投资者净买入1528亿美元,而外国官方机构净卖出122亿美元。美国居民减少了长期外国证券的持有量,净抛售了309亿美元。

  若将国际长期证券和美国长期证券均考虑在内,外国对长期证券的净买入为1715亿美元。在计入调整因素后,比如对未记录的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向外国投资者支付的本金的估计,11月份外国净购买入估计为1652亿美元。

  外国居民持有的美国国债增加了47亿美元。外国居民持有的所有以美元计价的短期美国证券和其他托管负债减少了10亿美元。银行对外国居民以美元计价的净负债增加了490亿美元。

  美国财政部下一次将发布2022年12月的财政部国际资本(TIC)数据,定于2023年2月15日。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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